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扶持经费的管理,确保创业项目扶持经费使用合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主要用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学生创业项目的扶持。可作为项目在会议、差旅、资料、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和专利申报等方面的支出。
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接收财务部门的指导、监控及监审部门的审计。
三、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需按规定提交经费使用票据和相应说明,经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四、项目的扶持经费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经费累计使用额度不得超出批准给该项目的扶持总额度。扶持经费使用完后,项目如需增加扶持力度应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就业处组织相关专家评议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追加扶持额度。
五、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在孵化期内向学校汇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并接受学校的中期检查和评估审核。如发现有与创业孵化项目无关的开支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现象,招生就业处有权停止其使用并视情节给予项目负责人相应的处理。
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项目负责人如需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终止,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招生就业处有权收回所发放的扶持资金。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资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3年3月16日